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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6, 2024 9:38:20 GMT
第143条新措辞规定的35%或60%的折扣改变了之前40%的折扣。对于犯罪者本人实施的项目,减少(从 40% 至 35%)——在这种类型的“选择”中,理论上,没有直接向环境机构支付任何金额的支出——资源用于拟议的服务。“坚持”政府认可的环境项目/服务的新“选项”增加了折扣(从 40% 至 60%),以鼓励对这种模式的偏好,因为有实物支付——带来资源政府环境基金。 值得注意的是,先前选定的环境项目可能规模相当大,允许多个被告参与该项目的财务支持(第 142-A 条,§1°),这在某种程度上表明了该计划的筹款性质。从这个意义上说,§3 还允许最多 24 次分期支付转换后的价值。 第 145 条的措辞合并了对转换请求作出决定的时刻:主管当局对违规通知作出判断的时刻。转换可能性的决定将取决于“具体案件的特殊性、罪犯的背景以及环境罚款的威慑效果”。尽管不再明。 确指出转换决定是环保部门的自由裁量行为(原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但这一决定的主观性仍然可能是导致错误的原因。尽管有新的措辞,我们仍然认为,将简单罚款转化为环境服务是被告的主观权利:如果他符合所有要求 WhatsApp 号码 并且不存在法律障碍,他的权利不能被环保部门终止。 第 145 条第 3 款还规定,如果转换获得批准,则可暂停提出等级上诉的期限。它还在第 4 条中规定,如果请求被拒绝,可以提出上诉(根据第 6,514/08 号法令第 127 条,上诉期限为 20 天)。 “新”第146条规定,为了约束被告履行指定的环境服务,需要签署“环境承诺协议——TCA”。TCA 的一般条款由第一节至第七节制定,重点是第六节——必须在条款中规定环境损害(如有)的修复形式。这样,环境民事责任也在行政层面得到解决——包括第7条中明确指出:“承诺期限将在民事和行政领域产生影响”。 同一篇文章指出,签署承诺表意味着在承诺期限内放弃行。 政上诉并暂停征收罚款(第 4 条)。此外,它还指出 TCA 的结论并不意味着行政程序的终止(第 5 条),环境机构必须监督合规情况。第 8 条涉及不遵守承诺条款的后果,考虑到法外所有权的性质,在行政领域将全额罚款登记在活动债务中,并在民事领域进行司法执行。这些规定在之前的“版本”法令中已经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同一被指控人连续转换并签署承诺书的行为不再有限制,因为第148条的新措辞取消了时限规则(“罚款转换不得再次批准”)。五年内针对同一罪犯”)。 结论是,第 9,179/17 号法令总体上并没有通过给予折扣或将罚款转化为环境服务进行创新:这在第 6,514/08 号法令(及其前身为第 3,179/99 号法令)。然而,签署承诺条款存在(仍然存在)一个重大障碍——尤其是他们的监督。通过制定一项计划,为被告提供加入的选择以及更大折扣的激励,政府正试图改变这种情况,因为监控条款的范围缩小了——对不合规行为的调查仅取决于调查结果财务违约。 关于环境行政程序,值得强调的是: a) 在最终指控之前可以要求转换罚款;b) 未能禁止同一被告的连续转换/承诺条款;c) 无法转换为服务来修复因违规行为本身造成的损害。 时间、法律实践(环境行政流程中)以及环境项目和服务的实施将表明变革是否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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